法律分析: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知的疾病情况,否则保险公司无权拒赔。但对于某些已知风险较高的疾病,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特别证明。而高血压并不属于这类疾病,因此保险公司不能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特别证明。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应当如实告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2.《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保险人拒绝承保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知风险较高的疾病或者身体缺陷,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其提供特别证明。
5.《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人在知道实际情况后仍然同意承保的,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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