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留地的归属及继承问题:农村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经营和使用权,收益归农民所有。自留地不属于个人财产,不可继承。家庭成员去世后,其他成员可继续经营和使用,但不属于遗传。
法律分析
对于很多农村的人来说,应该都听说过农村自留地,在土地都还是归国家所有的时候,农民留一部分自己可以支配用于生产或者其他副业的土地,因此在很多农民的心理就觉得,农村自留地是属于自己所有的,但是农村自留地的归属,我国法律都有做详细的规定,并且对于农村自留地的继承等问题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农村自留地
1、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2、在我国成立初期,土地都归国家所有,但给农民自己保留了一小部分归自己所支配土地,所以叫自留地
二、农村自留地的归属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三、农村自留地不能继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2、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3、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农村的自留地是属于国家或者是集体的,农民对于自留地只有经营权和使用权,自留地上面的收益属于农民所有,自留地不属于农民,即使有家庭成员去世,其他家庭成员和农户也可以经营这块自留地,但是这种属于是共同经营和使用不属于是一种自留地的遗传。
结语
农村自留地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归属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经营权和使用权。虽然农民可以继承自留地上的收益,但自留地本身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家庭成员的去世并不影响其他成员对自留地的经营和使用权。因此,农村自留地的归属和继承问题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保持稳定性和公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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