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公共电话拨打110,进行电话举报;
(二)书写匿名举报信等书面材料,邮寄或直接直接投递到当地纪检、监察部门;
(三)采用网络举报的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2.点击“我要举报”,搜索查询所在的地市,阅读“举报须知”,并点击“我接受”
3.选择“匿名“栏,按所列的举报表格填写相关举报信息。
匿名举报也就是说在举报时不留下关于自己的信息,匿名举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容易被发现。值得注意的是,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匿名举报是指不愿意透露自己真实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地址等其他信息而进行的举报活动。
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不愿意公开其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这种保密义务,没有时间限制,可以贯穿刑事诉讼活动始终,甚至可以延续到刑事诉讼结束之后。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具名或不署真实姓名的举报。如有的举报人在举报信中不写自己真实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地址,而只是写上“部分党员”、“部分职工”、“部分群众”或“正义”、“发威”等化名;有的举报人在拨打举报电话时,也使用一些无法与其联系的化名或假名,这些都属于匿名举报。
匿名举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当前匿名举报在信访举报中比例很大,这给信访举报办事效率带来不少负面效应。由于匿名举报相对隐蔽且随意性较大,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无人负责;检察机关处理匿名举报时调查取证难度增大,查处情况也无法反馈,尤其是个别匿名举报人别有用心,夸大其辞甚至无中生有,既干扰了正常工作秩序,又混淆了视听。实践中也不利于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从快从严打击职务犯罪,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产生较大影响。匿名举报的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存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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