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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轻视杀人案嫌疑人自首的可能性

2023-07-16 来源:易榕旅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自首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投案后逃跑、投案后供述翻供、他人暗中报案抓获。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或不知道他人报案,而是其亲友暗中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的,不应视为自首等。

拓展延伸

自首情节与杀人案嫌疑人无罪辩护之间的关联

自首情节与杀人案嫌疑人无罪辩护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自首情节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要素,它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向有关机关或者他人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悔过自新的行为。对于杀人案嫌疑人而言,如果其能够在案发后自首,将有可能对其无罪辩护产生积极的影响。自首可以表明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悔过并有改过的诚意,这有助于法庭对其态度的审慎考虑。然而,自首情节并不能完全保证嫌疑人无罪,法庭仍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做出判决。因此,自首情节与杀人案嫌疑人无罪辩护之间的关联是复杂而且需要综合考量的。

结语

自首情节与杀人案嫌疑人无罪辩护之间存在紧密关联。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积极向有关机关坦白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悔过自新。对于杀人案嫌疑人而言,自首有可能对其无罪辩护产生积极影响。自首表明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悔过并有改过的诚意,有助于法庭审慎考虑对待。然而,自首情节并不能保证嫌疑人无罪,法庭仍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因此,自首情节与杀人案嫌疑人无罪辩护之间的关联复杂且需要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一)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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