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离婚就不让见孩子,可以向法;起诉要求看孩子。
即使离婚了不直接法院孩子的一方也有探视权,尚未离婚的,父母更有权利见孩子,如果一方将孩子藏起来不让对方见,对方可以起诉要求见孩子。当事人可以和对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起诉解决争议。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有监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同样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所以夫妻离婚时,要协商好子女抚养的问题。
限制探视权的情形如下: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给予未抚养一方探望权,主要是为了提供未成年子女一个良好美满的成长环境,如果探望一方对子女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探望权的行使就违背了权利行使的初衷;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还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不让看孩子的,是属于侵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父母对于孩子都有一定的探视权、抚养权等等,当这些权利受到约束或者剥夺了自己的行使权力的时候,法律武器是对自己维权的一种很好的变现。以此熟悉先关的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在我国关于孩子的探视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孩子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离婚夫妻都需要遵守这个法则。
探望权有以下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综上所诉,未离婚状态下男女双方均有相同的抚养监护权,拒绝看望显然违法,父母双方都是孩子的合法监护人,都有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无权阻止另一方行使这个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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