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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2021-10-25 来源:易榕旅网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章的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用职权行为

本罪的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超越本人职权限定范围行使权力;二是在本人职权限定的范围内违反行使的准则(如权力行使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等)而行使权力。滥用职权行为主要表现为超越职权、随心所欲行使职权、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情况。

(三)本罪与其他法条的竞合

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这就是法条竞合原则。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同时触犯特别法条和滥用职权罪法条时,应当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比如监狱的监管人员对在押犯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时,情节严重的,实际上也是超越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由于刑法对此有特别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虐待监管人员罪,不能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四)数罪并罚问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滥用职权罪辩护词格式怎么写

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词范本

(一)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根据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本辩护人依照辩护人的职责,现就被告人XX被指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三)被告人XX不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既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具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此,被告人XX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理由如下:

(四)被告人XX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辩护人:

年月日

二、怎样判断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

其次,成立滥用职权罪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要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肯定是要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其次要求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时造成了重大损失,否则的话也不能以本罪论处。而这里的重大损失,一方面包括了有形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包括了无形的财产。

实践中,若是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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