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申请停贷。业主购买的期房烂尾后,可以向银行申请暂停偿还房贷,但银行是否同意,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业主买到烂尾楼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澄清产权归属
由于现在购买房产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比较少,大都为按揭或分期的,因而,购买的房源变成了烂尾楼,就存在产权归属问题,因而,我们必需要经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要,要经过合法的法律咨询,确定自己的产权归属,有产权在手,总比什么都没有的要强。其次,购房者仍然能够依照程序向房管部分请求处理房产证。
(2)、联合交涉维权
澄清产权归属问题后,应该尽可能的与其他业主一同,取得较大限度的法律支持。如果所购买的楼盘仅仅存在“烂尾”可能,能够测验给开发商一点时间,如果其能在短时间内筹集到资金,完结后续工程,购房者的丢失便可降到最少。
若是开发商由于资不抵债而破产,遭遇“烂尾”危机,则不可将房子退给房产企业。由于退房往后,购房者拿不到购房款,只能拿到收据或欠条。而购房者和房产企业之间的联系,将由生意联系变为债权债务联系。
(3)、信任政府
关于烂尾楼,政府会依据不同状况,采纳不同方法进行干涉:
缺资金的,政府会期限由企业筹集资金或引入合伙人。
违法违规的,政府会要求在指定日期内整改。
触及经济纠纷,要打官司的,政府也会插手。
关于开发商破产或经尽力仍然无法持续施工的政府将依法收回项目并对外投标,或者开发商自己找到接盘侠。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一、“烂尾楼”的成因及困境
(一)项目建设资金链断裂
多数“烂尾楼”的产生都源于建设资金的断裂。资金链断裂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开发商没有做好融资准备、市场经济环境起伏甚至涉嫌资金挪用等问题。
(二)项目建设违反土地、规划要求
烂尾项目普遍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建设项目无法取得合法手续,造成不间断的停复工,成本增加,社会资源浪费严重。
(三)项目涉法涉诉、查封冻结
项目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因开发商涉及债权债务纠纷,法院冻结银行账户、查封在建楼盘,导致项目停工,无法继续建设。另一方面,开发商融资出现问题,无法按期交房,产生大量与购房人之间的诉讼纠纷。
(四)开发商内部经营困境
不少案例中,开发商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决策困境,例如股东内部出现重大分歧,公司管理层涉嫌刑事案件被批捕等。
二、“烂尾楼”处置的三种措施介绍
针对“烂尾楼”问题,法定的处置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民事执行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和破产重整程序。
(一)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是指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烂尾项目进行查封、拍卖,用拍卖价款清偿申请执行人的一种程序。
由于烂尾项目一般问题较为严重,拍卖程序中,项目往往会被打折出售。同时,拍卖价款一般首先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剩余价款则归开发企业所有。在实践中,最终往往是金融机构以及施工单位等债权人获得清偿,广大购房业主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是指法院裁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由管理人对企业进行接管,对破产财产进行调查,对破产债权进行确认,在法院的监督下,以开发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全部债权人按照法定顺位公平受偿。
与民事执行程序相比,破产清算程序有以下不同。首先,开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管理人全面接管企业,调查资产,核查债权,追缴破产财产。其次,全体债权人将按照法定顺序同比例获得清偿。
但同时,破产清算程序最终也需要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资产。因此烂尾项目的价值无法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在实践中,包括购房业主在内的债权人受偿比例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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