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征收方的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产生了一定差异,这导致征迁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和矛盾。在纠纷发生时,建议当事人一定不要冲动,应当理智维权。首先和征收方进行协商谈判,协商不下来的时候,可以书面申请听证,联合其他拆迁户提出异议。同时,在房屋征收决定下发后,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争取合理补偿。
一、房屋拆迁应该按哪一年的航拍图为准
目前我国进行房屋拆迁的时候,按哪一年的航拍图为准是没有规定的,但航拍图只是拆迁的证据之一,还需要其他的证据才能确定征收的房屋,一般是以拆迁方案公布前的为准。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合法强拆的步骤有哪些?
(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所以,在没有向被征收人作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决定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下,政府是不能实施强制拆除的,其强制拆除的行为必然是违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非法强拆机关赔偿损失。
(二)对被征收人进行催告
被征收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拒绝搬家腾房的,根据《行政强制法》54条规定,征收方应当下发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催告函送达被征收人起10个工作日后,被征收人仍然拒绝搬迁的,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即使被征收人依然没有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征收方也不能擅自强拆。
申请强制执行时,征收方应当递交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5.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6.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等形式,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执行性进行审查。
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五)强制执行
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便可组织进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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