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债务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证据不足的,法院应当承担败诉责任。然而法院不能把它作为不受理诉讼的理由,更不能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否则法院将是违法行为。缺乏证据,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原告证据不足的,可以撤回诉讼,收集进一步证据,再次提起诉讼。不同意撤回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原告依法败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收集证据后认为证据充足,可以再次起诉。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索赔依据的事实或他反驳另一方索赔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举证责任方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法官法》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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