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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是否在再婚时收回?

2023-10-02 来源:易榕旅网

婚姻登记的法律规定及申请条件,包括双方年龄要求、无配偶要求、亲缘关系限制等,并要求提交有效证件。对于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情况,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现役军人还需提交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法律分析

再婚时需要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同时将离婚证交回发证机关,但有的只会给离婚证上盖章或是离婚时出示,不会收回。

婚姻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

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第三十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结语

结婚登记是再婚时必须办理的手续,需要领取结婚证,并将离婚证交回发证机关。然而,有些机关只会在离婚证上盖章或出示,而不会收回。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结婚登记应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包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共同到场、年满法定年龄、无配偶、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愿结婚、提供照片和有效证件等。不一致的情况下,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还需提供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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