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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甲方不签合同如何赔偿

2021-07-04 来源:易榕旅网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甲方未签署合同,则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订立书面合同,禁止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如甲方不签署合同,可催告对方,并可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投诉或诉诸法院。中标人若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将取消中标资格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将面临履约保证金不退还、赔偿损失等后果。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法律分析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如果甲方没有签署合同,那么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且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如果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合同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如果甲方不主动积极签署合同,可以书面催告对方签订合同。

3、如果甲方坚持不签订合同,可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投诉或请求其督促签订合同。如果甲方最终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规定订立合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赔偿损失。

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结语

如果在30天内甲方没有签署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否则将面临罚款等法律制裁。如果甲方坚持不签署合同,可以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投诉或请求其督促签订合同。如果最终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规定订立合同,甲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赔偿损失。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履约保证金不符合要求,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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