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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童工的范畴

2024-03-20 来源:易榕旅网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全球各地区中,亚太国家童工最多,已经超过1亿。

一、雇佣童工怎么处理

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

另外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

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四)》新增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问题:

1、本罪所雇用的对象限于童工,即不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雇用已满16周岁的人从事劳动的,不能构成本罪。

2、雇用童工所从事的必须是危重劳动。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的规定

须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方能构成本罪:

(1)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

(2)雇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作业;

(3)雇用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集体或单位犯该罪的,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处罚。

可以查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四十四条,已经归入强迫劳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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