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罪数量的规定是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概念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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