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施强制认证产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也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安全、防止存在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所以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法律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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