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定。1、前后两罪的犯罪性质是特定的、一致的,即仅限于前后两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2、前后两罪没有刑罚条件与时间条件的限制。即使前后罪可能仅仅被判处附加刑而没有主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当然特别累犯特别之处并没有突破累犯的主观条件,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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