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只需依次在微信点击“我”—“钱包”—“城市服务”—“电子社保卡”。
然后选择社保所在地,点击“立即添加”,按提示操作即可。
或者关注微信公众号“电子社保卡”,依次点击“我的”—“电子社保卡”按提示绑定。
电子医保卡是可以在定点医院、定点药店使用的。
(一)在定点医院药店使用电子社保卡进行医保移动支付时,需要完成电子社保卡二级签发(即开通电子社保卡的缴费功能)。
(二)定点药店使用。全市定点药店实现扫码支付全覆盖。到药店购药时,在申领渠道APP上打开电子社保卡,点击右下角的二维码(见红色方框部分),放大二维码给收银员扫码支付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成功后药店打印小票。
电子医保卡是社保卡线上应用的有效电子凭证,与实体医保卡一一对应、唯一映射,由全国社保卡平台统一签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与实体医保卡一样,电子医保卡全国统一、全国通用,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医保结算、缴费及待遇领取、金融支付等功能。
参保人可通过电子凭证享受各类在线医疗保障服务,包括医保业务办理、医保就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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