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方已经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的,强拆的依据就是已经生效的行政裁决,所以在实行强拆的条件就是拆迁方已经向行政机关提出了行政裁决申请,行政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强拆决定后,强拆才会进行,根据以上的相关规定,拆迁方和被拆迁在拆迁补偿协议中不能达成一致的,经过当事人申请,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裁决。
2、在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申请并根据规定进行调解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有关需求资料,调解是做出行政裁决的重要程序,这说明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不能达成一致的相关问题还是属于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应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查,对合理的要求给予采纳,拆迁方不能因被拆迁人诉辩做出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决,如果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出裁决,调解的作用是推动化解双方的矛盾。
3、已经实施了拆迁补偿后续安置的,根据相关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或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房的,不可以进行强拆’,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法院起诉。
4、根据规定进行组织听证的,拆迁人在申请强拆之前,应邀请相关管理部门、拆迁方负责人、具有公信力的人或机构代表,对强拆的依据、流程、拆迁补偿标准等内容进行听证,在对房屋申请强拆,应需领导重要成员会议讨论决定后,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强拆申请,再次说明,即使行政机关拟定了房屋强拆,也是需要经过听证流程的,主要是为了听取当事人的最后态度和意见,要保证强制执行的公正性,在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安置的户数多的,在申请裁决前也是需要听证。
5、强制拆除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的,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根绝相关法律实行行政强制拆迁,强制拆除通知应该在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且应该有宣传等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提前通知的15日是给被拆迁人搬迁的最后期限,也是被拆迁人进行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期限。
6、对于已经进行公证的,行政强制拆除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在拆迁过程中,应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人工作单位等到现场作为强拆证明人作为公证,由相关公证部门对房屋和房屋内的物品进行证据收集,因为房屋强拆后,房屋和房屋内的财产情况无法估算,要是引起诉讼将无凭无据,所以对于现场公证和证据的搜集是十分重要的,唯一一点
,法律并没有明确在不进行公证和证据保留搜集的法律后果,应明确规定公证和证据的保全是拆迁人的责任义务,产生的相关费用也应该拆迁人负责,不按要求进行公证和证据保全的,应该使用举证方法,由拆迁人负责后果,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以至于出现很多开发商钻空子,不进行公证,先拆后补,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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