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方婚前和父母共同购买的房屋,若是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但是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款的,对于共同偿还部分还以及增值部分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若是婚前购买但是房屋登记在两个人名下,一般视为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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