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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股东虚假出资的案件是如何认定的

2020-04-03 来源:易榕旅网

法院对股东虚假出资的认定有:

1、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认定为虚假出资;

2、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存在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股东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

一、合同纠纷股东有连带责任吗

股东有以下情形是有连带责任的: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虚假出资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股东虚假出资应当承担的责任有:

1、对其他股东承担出资违约责任;

2、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司存续期间,如果公司对外负有债务,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补充责任,即应当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其债务,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虚假出资股东和其他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对于股东未按期缴付出资的责任

对于股东未按期缴付出资的责任是: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应当及时向公司足额缴纳。

2.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当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股东应该补足其差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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