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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后果

2021-08-27 来源:易榕旅网

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现物评估进行了规定,要求将非货币财产的价值折算为现金,并换算成公司股份。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未按照章程缴足出资或出资价额低于章程规定的,应补缴差额,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应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低估作价,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对出资现物的评估的规定

对非货币(现物)出资的评估,也就是将其价值折算为现金,并换算成公司的股份。评估的过程也就是将非货币(现物)出资确定为公司股份的过程。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拓展延伸

股东出资不实引发的法律纠纷及解决途径

股东出资不实可能引发多种法律纠纷,例如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解散公司等。针对这些纠纷,可以采取多种解决途径。首先,公司可以通过与股东进行协商和谈判,寻求达成和解或达成新的出资协议。其次,如果协商无果,公司可以选择诉诸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并请求法院做出相应的判决。此外,公司还可以考虑寻求仲裁或调解等替代争议解决机制,以便更加高效地解决纠纷。综上所述,针对股东出资不实引发的法律纠纷,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解决途径,并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对出资现物的评估的规定明确了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程序,以确保公平和合理。对于股东出资不实引发的法律纠纷,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诉讼或替代争议解决机制,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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