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公共设施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其损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行为只有造成后果程度决定所负的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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