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最大亮点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废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法律分析
2、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中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意味着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成为历史,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也将作古,今后每一位中国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拓展延伸
农村户口的权益保障措施
农村户口的权益保障措施是为了保障农村户口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确保农村户口人员享有基本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加强农村土地权益保护,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推动农村户口人员的就业和创业,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加强农村户口人员的法律援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加强农村户口人员的权益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农村户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最重要的亮点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意味着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成为历史,每位中国公民的户口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现了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为了保障农村户口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土地权益保护、就业创业支持、法律援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及权益宣传和教育。这些措施有效保障了农村户口人员的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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