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出生证明丢失,由卫生行政部门补办。补办所需材料:1。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表(全部盖两章);2、分娩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出院记录)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出具登记表,必须由经办人和医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加盖原出生单位公章);4、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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