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五年。《宪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