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
2.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
3.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4.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5.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6.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醉驾同车人死亡怎么判
2015年9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乘与其一同喝酒的朋友田某、丁某、刘某、龚某沿本市沅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公交站台路段时,由于姚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驾驶车辆超过城市道路最高行驶速度行驶,以及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小型轿车失控后撞上路边防洪墙和路牌,造成姚某、田某、丁某、刘某、龚某受伤,田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姚某等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其间,姚某得知田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信息后离开医院。同年9月27日14时许,姚某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认定,姚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姚某赔偿了田某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5万元,田某亲属表示谅解,其他受伤人员均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姚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作出被告人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
二、上海停车场醉驾属于犯罪吗?
上海停车场醉驾不属于犯罪,对于在停车场挪动车而未造成危害后果者可以免于处罚,也就是说他必须对相关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威胁,如果只是单纯的在停车场挪动个车位,显然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可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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