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