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
道路属于交通设施,私自占用道路是违法的,向派出所举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严重的话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其侵害正常通行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运兄;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方法;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路政管理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 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保护路产;
(三) 实施路政巡查旁神袭;
(四) 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瞎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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