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医疗费用等。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不属于统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社保医保包含两部分,一是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大病医疗统筹。二者是一个整体,当报销费用超过限额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转为大病医疗统筹报销。大病统筹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和基本医疗保险都有很大区别。
一、统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
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日常生活中,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对于社会上的劳动者进行保护,着就体现在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社会保险等,当然现在的社会保险要想得到赔偿,条件是非常的严肃的,不能存在欺骗的行为,否则刑法中还规定了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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