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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押金的法律规定

2021-06-28 来源:易榕旅网

租赁押金的法律规定如下:
1、对承租人的效力。押金交付合同为附随于租赁合同的从合同,自交付押金时产生法律效力。当承租人没有交付押金时,应视为押金合同未生效,出租人不得诉请法院要求承租人交付押金。出租人为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好在约定押金条款时写明如承租人不在规定的时间足额交付押金,租赁合同不生效或者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对出租人的效力。押金对出租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当押金所担保的债务未履行时,出租人可以自行扣除。押金担保的债权包括:
(1)迟延交付租金及其利息;
(2)迟延交付的物管费、水电费、电话费及其滞纳金;
(3)承租人因违反对租赁物的保管义务或损坏租赁房屋及其设备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之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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