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事先办理准生证,都属于违反计生政策的超生子女,当事人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当事人如果拒绝缴纳,做出处罚决定的计生部门可以依法起诉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计划生育是指对于生育采取一定的方法,使人口不能过快的增长或者是过慢的增长,那么如果对于那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来说,这种情况应该怎样样处理呢?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应该处理
违反了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必须按照相关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社会抚养费变更情况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三、社会抚养费存在问题
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有很多问题:
第一,“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即使是这样,在很多地方还是有好多强制性的。孩子还没生下来,由于和“计划生育的”顶了几句嘴,被带到了“公社”里拘留了。可能这就涉及到了我国的“人权”问题;
第二,这些钱被收了以后弄到哪里了,是不是用在了“社会抚养”上。这可真的不是一个小数目;
第三,为什么会由于地方上的“领导”换了以后,“社会抚养费”就跟着变了,而且是变高了。协商好了一次交清,却因为领导班子的调换而改变;
第四,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时是不是也要缴这个费用,让人感觉和“旧社会”差不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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