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部门对军人所发给优待证所拥有的具体用途包括有:在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服务;医疗服务机构享有优先挂号等服务;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凭《优待证》免门票费等。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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