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每周平均下来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可以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做到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可以超过1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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