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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2022-01-24 来源:易榕旅网

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犯罪中止跟未遂: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3、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案例】2015年9月24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钻窗进入被害人董某家中,窃取某某香烟一盒,在盗窃过程中被外出归来的董某发现后报警,民警将高某当场抓获。【解析】被告人高某在入户盗窃时被董某发现,后被当场抓获,高某并未实现对香烟的占有;而就董某而言,从发现高某到民警赶来抓获高某,高某始终在其控制之下,进而其对香烟也是并未失去控制,其财物实际并未发生损失。因此,高某入户盗窃,已构成盗窃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窃得财物,应认定为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不能犯未遂的犯罪标准

不能犯未遂是犯罪。不能犯未遂是“能犯未遂”的对称,简称“不能犯”,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事实认识错误而不可能达到犯罪既遂状态的一种犯罪未遂。《刑法》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所划分的犯罪未遂类型。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行为在实际上不能达到犯罪的既遂状态。(3)犯罪行为在实际上不可能达到犯罪既遂状态的原因,在于行为人的事实认识错误。不能犯未遂可以划分为:工具不能犯与对象不能犯,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法律不能犯与事实不能犯等类型。【案例】陈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6月,张某与李某(男)相识并产生婚外情,张某向陈某提出离婚要求,陈某不同意。张某为了实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便产生了用毒药杀死陈某的想法。2013年8月13日上午,张某从家中找出之前购买的老鼠药,并将老鼠药掺在陈某的饭菜中,见陈某吃完饭菜后离家外出。随后张某想起多年的夫妻情分,感到后悔,急忙赶回家中,发现陈某已被邻居送往医院抢救,因老鼠药存放时间过长已失效,陈某生命没有危险。【解析】首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存在区别。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没有得逞。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司法实践,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以外的客观原因,如遭遇被害人的强烈反抗、遭遇第三人的制止等;二是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如行为人技术拙劣、智能低下、犯罪时突发疾病等,致使犯罪难以继续;三是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如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周围环境的认识错误等。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根据该规定,构成犯罪中止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到形成犯罪既遂形态以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处于运动中而尚未停止在预备形态或者未遂形态。2、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中止的自动性和有效性。3、中止犯罪必须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可见,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形式上均表现为故意犯罪停顿下来而未将犯罪进行到底。但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而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其次,本案中张某基于故意杀害陈某的犯罪意图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因张某所投放的毒药存放时间过长无效而导致未能毒杀陈某,属于张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结果未能得逞。同时,本案中张某的悔过行为并不是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原因,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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