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既遂,会产生以下严重后果
一、某种危险状态。这种危险状态是有关部门经过科学、客观、缜密评估论证后的一种结论性的等级风险判断,此判断或结论可以证实飞行中的航空器在某个或某些时间段处于危险状态下,而此危险状态是和行为人在飞行中航空器上对他人施暴有直接因果关系。这种危险状态由于轻重程度等级的不同,对飞行安全造成的威胁亦和危险状态成正比。达到一定级别以上的危险状态(即使是这种危险状态已经结束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即可被认定为出现“严重后果”;
二、财产损失。这种财产损失既包括飞行中航空器上所有人员因行为人在飞行中航空器上对他人施暴而产生的直接的公私财产损失,也包括航空器所有人在内的民航运输承运人因此暴力行为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应包括可能对地面第三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这些都是可以量化的指标,可以直观、直接的显示出“严重后果”;
三、人身伤害。同样的,此处所指的人身伤害,是和行为人在飞行中航空器上对他人施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区分飞行中航空器上特定的被施暴人和不特定多数的其他非被施暴人员的意义并不是很大,因为这种区分只是在确定刑事责任时有意义,而对行为人在飞行中航空器上对他人施暴的行为的性质没有直接影响。出现航空器上的人员重伤害、死亡情形,可以认定为“严重后果”;
四、某些应急处置行为。由于行为人在飞行中航空器上对他人施暴而危及飞行安全,有关各方肯定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这些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基于飞行安全保障的复飞、迫降、返回出发地、在航班非经停地降落等,基于维护公共秩序的启动应急处置方案、飞行事故处理、进入紧急状态等措施,基于保障生产运营的机械维修、航班航线调度调整、运行保障等。这些应急处置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和规模后,必然会成为“严重后果”的标志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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