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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调动需要谁签字?

2024-04-21 来源:易榕旅网

法律分析:

由相关领导签字。

1.申请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对方单位商调函

2.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送学校审批

3.学校审批同意后,所在单位写现实表现,盖章后交人事科。人事科开据《同意调出函》和《发档通知单》

4.申请人持《商调函》、《同意调出函》和《发档通知单》到学校档案馆办理调档手续

5.申请人凭正式调令到人事科领取《离校手续办理传递单》,到所在单位及相应部门办理手续,并按照学校有关政策和合同有关内容,结清有关费用

6.申请人将《离校手续办理传递单》交回人事科

7.劳资科办理工资关系介绍信、人事科办理行政关系介绍信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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