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如,我国 刑法 中规定的 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的”, 非法拘禁 “致人死亡的”等等,就属于这种情况。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部分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如 故意伤害致死 ,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 故意杀人罪 。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 抢劫 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 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刑法》第263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刑法》第236条: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3.《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4.《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5.《刑法》第260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6.《刑法》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7.《刑法》第239条:绑架致人死亡的;8.《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刑法》第114~118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10.《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11.《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12.《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3.《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14.《刑法》第121条: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15.《刑法》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16.《刑法》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17.《刑法》第278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8.《刑法》第318、321条: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被运送人员重伤、死亡的;19.《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20.《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2.《刑法》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3.《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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