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社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成员资格终止时间。提出退社的成员的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自动终止。 3.合作社成员退社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声明即可,无须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同时,也为了保护仍然留在合作社中的成员的权益,资格终止的成员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