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刑法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从事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从事非法活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个人使用:
(一)向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本单位资金;
(二)以个人名义向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资金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向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资金,谋取个人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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