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3、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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