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在不能马上离开,否则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主张,公司以告相威胁,其实希望赶快走,不要找事,公司可以省很多钱。
2、公司的行为已经违法,可一口咬定辞职的理由就是因为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不办理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如果进入劳动仲裁程序,一定要坚持这个理由。
3、可主张的合法权益有以下几项:第一,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休假,这5天的工资可要求老板按300%支付休假工资报酬。第三,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可以此作为辞职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的内容就有关于社会保险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给予办理,可以要求公司补交相关费用,建全所有社会保险。第五,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加付赔偿金。
4、要主张上述合法权益,办法有三:第一,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第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不收费,不用律师),仲裁时,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不用担心。
5、再者说依据“劳社部发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果还不放心,再找几个同事给提供证言或书面证词,就更保险了。综上所述,劳动者入职的话首先一定要先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个劳动合同能很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没签劳动合同辞职的话对劳动者来说的话是很不益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主张,而且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如果进入劳动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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