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的,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解除时间
确定具体的解除日期对于避免争议较有意义。
三、五险一金缴纳的截止日期
工资是结算到合同解除之日,五险一金可不是。
四、经济补偿金是否需支付以及支付多少
经济补偿金是离职时发生争议最多的问题,且也是金额最大的项目,应予以特别、单独的说明。
五、除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所应支付费用明细
1、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数额、相应的未报销费用、奖金、其他未结算的款项;
2、年休假待遇。之所以特别强调,是因为在实践中,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时年休假待遇一般都是还来不及享受的,并且年休假已享受的情况,由用人单位举证。所以对于年休假待遇,应在协议中予以明确,不留手尾;
3、欠单位的未结算借款、预支款等。
六、经济补偿金及相应应税款项的纳税
七、向用人单位及关联公司的权利主张
如果有关联单位的,还要对此进行说明。尤其是关联公司经常存在交叉用工的情形,如未作此约定,则员工另行向关联主体主张权利时,也有被支持的可能性。
八、竞业限制协议/条款是否需履行
很多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最终发现,其实很多员工无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必要性,如果没有在劳动合同解除前解除竞业限制,则需要按月支付30%的工资的补偿。
九、商业秘密的保护
关于商业秘密,如有必要而在之前又没有约定的,可在离职协议中作相应约定。
十、兜底条款
再无基于劳动关系的存续及解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双方再无争议,权利义务终止,乙方不得通过任何的方式及途径再向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主张任何的权利。
十一、其他
双方根据自身情况,另作约定。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是多少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如下:
1、一般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2、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竞业限制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存在约定为主,法定为辅的内容。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
1、在支付时间上法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我国的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仅有司法解释作支撑。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就适用司法解释;
3、对支付标准仅有司法解释,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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