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候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明确一下登记在公婆名下的财产是公婆自己的财产还是一家人的共有财产。如果是公婆名下的自己的财产,则离婚时您无权分割。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仅是登记在公婆名下,则需要先明确财产中夫妻的份额。
温馨提示,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财产涉及到案外第三人,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不予处理该财产。此时,需要在此之前先起诉一个分家析产诉讼,明确您和丈夫的家庭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之后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处理。
温馨提示,如果购买公婆的房子时候您和丈夫有出资情况,那么您可在单独起诉债权,要求公婆返还当时的出资钱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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