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一、什么是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二、合伙人可以对执行人提出异议吗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在共同执行事务的合伙企业中,由于各合伙人都参与事务执行,企业没有,也无必要安排专人对各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因而在这类企业中,各合伙人既是事务执行人,也是他人执行事务的监督人。故而他们都既有义务认真负责地将自己负责的业务执行好,也有权利和义务对他人执行企业事务中的情况进行监督。既然每个合伙人负有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那么他在监督中对其越权行为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就有权提出异议。对此,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作了专门规定:“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当然规定合伙人可以对他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并不是鼓励他随意对他人执行事务的情况进行质疑,他行使这一权利一是要慎重,确实认为执行人越权执行事务或有其他违规行为方可提出;二是提出异议时要言之有据。如果某合伙人毫无根据或小题大作性地对他人执行事务情况提出异议,一旦查无实据,或依法律和协议并无不妥,则一可能影响企业经营,二可能引起合伙人相互间的矛盾或猜忌而导致散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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