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职务侵占罪报案后,但是公安机关不给立案的,处理如下: 1、报案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给予书面材料。如果对不立案的决定或不立案的原因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2、报案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检察院对该职务侵占罪案件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且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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