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财务账户使用个人账户是不合法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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