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而在境外开立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二)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的,该类帐户的收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三)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的。
法律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帐户的管理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确因业务经营需要,要求在境外银行开立帐户者,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企业所在地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立。
二、前条所指“业务经营需要”,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而在境外开立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
(二)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的,该类帐户的收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
(三)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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