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贪污罪是身份犯,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但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教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应当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犯贪污罪官员的妻子如果教唆、帮助贪污的,应当构成贪污罪,作为从犯,比照主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2、与贪污罪一样,受贿罪也是身份犯。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成员、如果伙同参与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家庭成员参与受贿主要表现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商议收受贿赂,积极出谋划策;传递信息,勾通关系并收受财物;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向行贿人索取贿赂;诱导、劝说、催促甚至威逼国家工作人员索取财物,致使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了受贿犯罪的故意,并实施了受贿行为,等等。家庭成员代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仍按照家庭成员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认定为受贿罪,家庭成员以受贿罪共犯论处。如果家庭成员没有以上行为,只是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而与其共享的,属于知情不举,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参照贪污罪的数额和情节,索贿的从重处罚。
3、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也就是说一旦官员的妻子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就单独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具体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多少年,应当看贪污、受贿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悔罪表现如何、是否有自首和立功等情节等等,进而综合考虑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