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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债权转让规定

2024-03-22 来源:易榕旅网

债权转让的规定不分主体身份,一律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债权转让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是需要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不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借款的,视为债权债务的有效清偿。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其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即使从权利需要登记等手续而未办理的,也一并属于有效的受让。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再次,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最后,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一、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可以转让吗

进行债权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而对于无效合同当中的债权,很明显是不符合该规定的。因此,无效合同当中的合同债权是不能够进行转让的。债权转让必须符合条件: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相关的基本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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