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兵,都有法定理由;无缘无故要求退兵是不可以的。不管什么原因退兵,都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是新兵,即使强烈要求退兵而且成功了,地方政府也必然会追究责任。
新兵被退回原籍有以下几个原因:
1、身体不合格:新兵入营三十天内要进行一次复检,通常在师、旅医院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者会退回原籍。
通常是肝功问题,很多兵原先肝功在临界线上,到军营后劳累,肝功转阳。
其次是新兵体检中未发现的一些遗传病、传染性疾病。
三十天内,退回原籍的新兵通常为换兵,由原籍地的人武部选派另一名新兵换回身体不合格的新兵,新兵返回原籍后,凭民政局优抚办的证明恢复户口,对新兵没有其它的影响,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超过三十天,属于部队责任,军队有责任为新兵医治,如提前退出现役返回原籍,跟换兵一样办理手续。
2、政审不合格:四十五天之内,如有举报,原籍地查实政审不合格等,叫政审退兵。四十五天后,部队通常做提前退役处理。
手续同上,如果与新兵本人无关,则不追究新兵的责任,也不影响新兵前途。
3、遣送:遣送回原籍的原因有很多,有以下几类情形:
1)逃兵:逃离军营,被部队或家人找回,一个月期限以内一般处以禁闭。逃兵的期限超过一个月,或多次逃离军营,则处以看押劳动、拘役、判刑等处理,刑期结束后做遣送处置。
遣送回原籍,恢复户口,考学、招工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影响。
2)违法犯罪:经军事法院审理后,服完刑期后遣送回原籍。
3)违纪:经警备司令部(或部队军务科)处理后,处以开除军籍处分的,士兵遣送回原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八条 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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