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退伍之后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再次入伍。二次入伍指的是退出现役、返回地方的退役士兵 再次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只能是直招士官入伍或者特招军官入伍。二次入伍的条件:主要限制在年龄上。首先是高学历人征兵可以放宽年龄条件。比如本科生可以放松到24岁,硕士放宽到25岁。理论上高中毕业18岁当两年兵,20岁退伍那年考上大学,24岁毕业的时候也在应征范围内。 其次是考上军校或者成为国防生。征兵的身体条件依然和第一次入伍时一样,标准不能降低。
在体格检查方面,严格遵照统一的标准;唯独占有优势的,面试时,会得到“加分”。
如果第一次入伍时因为训练伤致残,则不能二次入伍。但可以在民政部门依照相关抚恤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九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衍生问题:
义务兵退役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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